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拆迁人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对林丰路道路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兴隆台区兴油街北、新工街南(详见用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拆迁期限: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三、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 四、拆迁实施单位:盘锦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盘锦市房产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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